《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以下简称《条例》)是党关于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全省各级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全面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推进机关党的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条例》要求,结合我省机关党的工作实际,经省委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机关党的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
1.机关党的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机关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浙江提供坚强保证。
2.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机关基层党组织是党的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走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前头。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履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九个方面的职责,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工作,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协助和配合做好干部管理和人事方面有关工作。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监督,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
二、合理设置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强化机关党的工作基础
3.合理设置机关党的基层组织。根据《条例》规定的机关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分别设置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领导部门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的应设立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凡设立直属机关党委、机关党委的单位,应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本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双重领导。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9人,机关纪委一般设委员3—7人;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机关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新建、更名、撤销,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4.认真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以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
部门党组(党委)应重视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换届工作,适时讨论研究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保证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机关工委要加强对换届工作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严格考察候选人,保证所属党组织按期、规范地做好换届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换届的单位,应由党组织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5.选好配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书记一般由本部门党组(党委)副书记或党员副职领导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省直各部门和党员人数及直属单位较多的市县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可以设专职副书记,按部门内设机构正职配备。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所属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一般由部门内设机构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含机关纪委书记)人选必须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党务领导工作能力。机关工委要与所在部门党组(党委)严格把好书记、副书记的选配关。
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含机关纪委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党组织的同意,并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或由上级党组织指派。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空缺,确需增补的,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6.改善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条件。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切实保障机关党的工作经费。机关党组织必须的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机关包括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专职党务干部享受同级行政人员待遇。
三、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工作,保持机关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7.加强机关党员的学习教育。机关基层党组织要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以加强理论武装工作为根本,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完善和落实部门党组(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中心组全年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建立并落实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党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教育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拓宽党员受教育渠道,组织开展党内集中教育活动、主题实践活动和党日教育活动等,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坚持和完善“学习论坛”、读书会、“在线学习”、“微型党课”、“菜单式”党课等有效做法,促进学习教育经常化,提高学习教育针对性。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注重发挥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改善教学培训条件,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和改进党员教育培训工作。
8.深化创先争优活动。紧密联系机关实际,围绕中心工作,创新活动载体,宣传先进典型,扎实推进机关党建“八八工程”,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9.健全联系和服务人民群众的工作机制,推进服务型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着眼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不断深化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进一步强化机关党员、干部的宗旨意识,拓宽联系和服务人民群众的渠道,建立健全党组织和党员主动走访联系身边群众的制度、机关干部定期下访基层的制度、党代表定期接访党员群众的制度,鼓励支持机关党员、干部参与网上互动活动,不断完善机关回应解决基层、群众问题的工作机制,深化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服务群众中的带头、推动、督促、保证作用。广泛推行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一员双岗”和党员承诺制,继续开展民主评议机关作风和满意度评选工作,健全机关作风建设监督和奖惩机制。坚持和完善机关基层党组织与农村党组织结对共建活动,积极参与区域化党建工作。机关党员要积极参加结对帮扶和志愿者活动,在居住地等社会领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0.做好党内关爱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建立机关党内关爱资金。开展慰问老党员和困难党员活动。
11.加强对机关党员的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实现党员管理全覆盖。通过开展“党员政治生日”、“最佳党日活动”评比等活动,创新组织生活方式,提高组织生活质量。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党性教育。改进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方式,把个人自评、党员互评、领导点评和群众测评结合起来,并将评议结果作为对党员奖惩的重要依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积极、稳妥、慎重的要求,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
12.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认真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做好对发展对象的培训和审查工作,重视吸收工作第一线、业务骨干和青年中的优秀分子入党。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完善和落实发展党员公示制、预审制、票决制、“推优”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增加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和严肃性。
四、推进基层党内民主,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13.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落实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章赋予党员的八个方面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开展党员权利和义务教育,引导党员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严肃党的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影响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
14.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推进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不宜公开的外,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对上级党组织、本部门党组(党委)和自身作出的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部署及执行情况,机关党的思想教育、组织管理、联系和服务群众、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公示栏等方式向党员公开,将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贯穿于党内重要事务的酝酿、决策、实施、监督的全过程。涉及干部职工生活和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按规定可以向党外公开的,应按有关要求适时公开。
15.建立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制度。机关基层党组织每年应就工作开展情况和加强自身建设情况至少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汇报一次工作,接受党员评议。评议工作由上级党组织帮助开展,评议结果向党员、群众公开,并在上一级党组织范围内作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和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
16.完善机关党内基层民主议事决策机制。建立健全机关基层党内重要事务的听证咨询制度,研究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邀请党员代表参加;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充分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切实推进基层党组织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17.改进完善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选举。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领导班子成员在正式选举前应报省直机关工委批准,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省直机关工委审批。
18.完善和落实机关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建立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参与党组织重要决策和重要事务的制度,通过组织代表学习培训、调研视察、邀请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及支持和保障党代表工作室正常开展活动等形式,积极探索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方式,保障代表充分行使权利,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
五、强化基层党内监督,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19.增强党内监督的责任意识。加强党内监督的宣传教育,增强党员监督和被监督的意识。机关基层党组织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敢于、善于履行监督职责,各级党委、各部门党组要为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20.加大党内监督的力度。机关基层党组织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党内监督的目的和八项主要内容,全面抓好落实,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要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并把党内监督同群众评议、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完善科学的监督体系,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21.正确运用党内监督方法。机关基层党组织要正确运用《条例》规定的实施党内监督的八条主要方法,使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每年3月底前应将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督促按期开好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
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参与对机关干部的考核和民主评议。要落实机关基层党组织在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在机关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的酝酿、实施等环节要主动听取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干部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应及时谈话提醒。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对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正当行使职权,要给予支持和保护。
督促党员领导干部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反腐倡廉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遇有重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充分发挥机关纪委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严肃处理阻碍党员正常行使监督权利的行为,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六、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亲和力和影响力
22.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按照《条例》规定的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任务、教育内容和方式方法,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思想政治工作全过程,教育引导机关党员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改进和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方法,坚持以人为本,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育和树立一批机关道德模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23.建立思想政治工作分析报告和交流制度。机关基层党组织每年至少分析一次机关工作人员思想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并将有关情况分别报送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机关工委要定期召开思想政治工作交流会,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
24.加强机关文化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培养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增强机关文化软实力,提高机关文化对社会道德风尚的引领力。围绕培育机关精神、抓好道德规范、建设廉政文化、规范文明礼仪、活跃文体生活等要求,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繁荣健康向上的机关文化,提高机关干部、职工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加强机关文化阵地建设,培育和壮大机关文体活动团队,为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提供阵地、人才、经费保障。
七、加强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增强机关党的工作力量
25.选好配强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省、市、县(市、区)机关工委应有专门机构和编制。省直机关专职党务干部按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2%配备。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及其人员较多的部门,应适当提高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市、县(市、区)级部门机关党组织机构和编制,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确保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26.加强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爱护。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管理。每3年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县级以上(机关)党校轮训一次。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及时进行业务培训。要把党务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作为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27.积极推进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交流工作。要把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交流纳入总体规划,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挑选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到党务工作岗位进行锻炼。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专职书记、副书记的任期满两届原则上应进行交流。
八、 加强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形成推进机关党的工作的整体合力
28.机关工委要加强对直属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下级机关工委的业务指导。省、市、县(市、区)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作为地方党委的派出机构,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向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理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基层党组织隶属关系,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理顺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组织关系。机关工委要按照《条例》规定的九项主要职责,加强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领导。
坚持和完善省、市、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三级联动机制。上级机关工委要通过召开工委书记联席会议、落实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重点联系制度、举办工委书记培训班、组织召开工作交流会和理论研讨会,以及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等,切实履行对下级机关工委的业务指导职责;下级机关工委要主动向上级机关工委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做到上下联动、互促共进,推动全省机关党建工作整体发展。
29.地方党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地区本部门基层党建工作负总责,书记是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建工作。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一次、分管领导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机关工委的工作汇报。部门党组(党委)要按照《条例》规定的主要方法,加强对本部门机关党的工作的指导,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机关党建重大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按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等问题。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各自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机关工委要与部门党组(党委)加强联系,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搞好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30.建立落实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党委(党组)负总责、党委(党组)书记带头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机关基层党组织抓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机关党的工作责任落实机制。制定机关党的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抓机关党建工作的情况和成效,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考核使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推动党委(党组)成员和中层党员领导干部把业务工作与党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围绕业务工作抓党建,抓好党建工作促落实。
本意见适用于全省机关基层党组织。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参照本意见执行。各市、县(市、区)党委,省直属各单位党组(党委),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